【衛斯理】評論
(三)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承辦單位如為不固定機關或軍事機構,得另以代字編定統一代號使用,此項代字均以於每年開始預為編定為原則,以便統一使用。總發文字號每年更易 1次,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
【Li Si】評論
四十一、 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一) 總發文人員對待發之公文,應詳加檢查核對,如有漏蓋印信、附件不全或受文單位不符者應分別退還補辦。(二) 待發之文件,應按其性質依序編列發文字號及註明發文日期,如係機密文書或有時間性之文件,應分別標明,以引起受文機關注意。(三) 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承辦單位如為不固定機關或軍事機構,得另以代字編定統一代號使用,此項代字均以於每年開始預為編定為原則,以便統一使用。總發文字號每年更易 1 次,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四) 文號 11 碼,前 3 碼為年度,中間 7 碼為流水號,最後 1 碼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五) 機密文書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