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心怡】評論
又稱國庫行政,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其形態可分四類:1、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私法形態之行為:例如對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對廠商提供補助等。2、以私法組織形態或特設機構方式所從事之營利行為:可分中央政府獨資經營,如中油公司等;政府與民間資本合營,如台電公司等。另法規特設之機構,如中央信託局,既非行政機關亦非私法人,亦行使部分公權力。3、私法形態之輔助行為:行政機關常以私法行為,取得推行行政事務所需物質或勞務支援。如租用辦公廳舍等。4、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有其行政上之目的,基本上均受市場供需法則之支配,如進行大宗物資出售以穩定價格等。
【WEI】評論
行政輔助行為,即以私法方式輔助行政的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獲取日常行政活動所需的人力與物品。這類行為,如籌辦辦公場所、辦公大樓的發包、辦公桌椅及相關設備的購置等等,其特點在於並非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以間接的方式輔助行政目的的完成。行政主體從事此類行為時處於私法人的地位,應受私法相關規定的規範。 行政營利行為,是指國家以私法方式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其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國庫收入,有時並兼負執行國家政策的任務。國家從事此種行為時可以分成兩種形態:一是由國家或行政主體以內部機構或單位形式直接從事營利行為,如煙草專賣行為、出售國有土地的行為;二是國家或行政主體依特別法或公司法等規定,投資設立公...
【Vicky Lin】評論
不懂,請教高手
【mud】評論
私經濟(私法、國庫)行政:行政主體以私法之方法或手段,直接完成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之行為ex:國宅之買賣、租賃、供應水電(C),或委託民間處理垃圾、提供助學貸款公法(公權力)行政:行政主體為達公共目的,以行政權之主體地位對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或課以人民新義務或負擔行政ex:處以罰鍰(B)、指定古蹟、拆除違建(D)、課稅、准予商標註冊、授予專利(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