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ro J】評論
第 5 條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三、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四、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6條前二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一、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二、依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國內外進修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四、依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滿三足歲止。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7.留職停薪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規定,均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修改成為57.留職停薪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均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