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Jay】評論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92年起,由總統提名之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及副院長)任期為四年其餘任期為八年,且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且不得連任,但是院長跟副院長之大法官並沒有受到任期的保障。具有統一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單身狗】評論
C:的錯誤應該是憲法本文規定總數為若干人,而增修條文規定總數是15人。並沒有提到奇數事項。
【ab】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分屆次,...
【部梓熙】評論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大法官係最高法院法官之尊稱(B) 大法官負責審理一般法官之彈劾案(C) 在職大法官總數依規定必須為奇數,以利二分之一可決(D) 大法官不得連任(O)A所謂大法官,就是依憲法第78條等規定,負責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等任務的法官;其中,透過憲法意旨的解釋發揚,能令國家忠實依循憲法施政,故習稱「憲法的守護者」而其名稱之所以與普通法官不同,多一個「大」字,那是因當初制憲之際,我們制憲者曾考慮將司法制度,依循英美體系(相對歐陸體系)設計,所以也仿該體系傳統─依分工將法官分別命名為Justice及Judge,將職司憲法解釋的法官,冠上「大」字,以資與負責其他...
【@】評論
(C)不一定1/2 有些條文是規定要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