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B-「己手犯」之特徵即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施之,並無共同正犯可言,且數證人分別所為具結之效力,僅個別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而不及於他證人,故偽證罪僅得由一人實施,無法由數人共同實施之可能C-正犯本質為犯罪事實支配,直接正犯為犯行支配,間接正犯為意思支配,共同正犯為功能支配。D- 單一犯:僅須實現單一構成要件始成立犯罪。如強盜、殺人..大多都是。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下列犯罪類型,何者不屬於己手犯?103警升(A)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B)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 (C)通姦罪(刑法第 239 條)(D)重婚罪(刑法第 237 條)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筆記:己手犯:必需親自實現構成要件(親自做的意思),如果透過他人實現就不稱己手,可能是教唆○○、間接○○之類的,強姦罪不是A去做強姦這件事而B被判罪吧!!特別犯(身分犯):必須具備某項身分而犯某罪,才能用那條罪定罪,也就是題目說的限定行為主體之資格,唯有具備該特定資格之人始能構成該犯罪例如:收賄罪、業務過失、業務侵佔以上白話文解說,請多指教XD
【derek801204】評論
刑法針對「在法定構成要件上,限定行為主體之資格,唯有具備該特定資格之人始能構成該犯罪」之犯罪類型,稱為:特別犯(身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