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莉莉】評論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是訴願
【Wei】評論
對押?那教師呢?
【栗香貓(一定上榜!)】評論
教師比較特殊~ 對學校之公權力不服可依教師法申訴與再申訴或是訴願~ 擇一請求救濟~
【Muse】評論
公務人員:懲處-復審(保訓會)-若不服再打 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性質-程度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