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180 條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者。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toshi】評論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嗣因個性不合而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良好的關係。某日甲前往丙住處,在丙家中遇到丙之新歡女友丁,兩人卻發生口角,丁持刀刺甲,丙在場目睹全部過程。甲經急救未死,爾後甲對丁之傷害行為委任律師戊為自訴人代理人提起自訴,於該自訴之審判中,自訴人代理人戊聲請丙為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已與甲不再有姻親關係,為發現真實,不得拒絕證言,且須具結而真實陳述(B)丙已與甲不再有姻親關係,為發現真實,不得拒絕證言,但無須具結(C)丙因為曾為自訴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主張拒絕證言(D)法官得自由裁量丙是否得拒絕證言公職◆刑法-100 年 - 100年律師(第一試)#8321
【Lynn Lin】評論
請問上述: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是什麼狀況
【高文君】評論
該項意旨係指「被告」或「自訴人」有數人時,證人僅得就與自己「有」前項關係之人「聲請拒絕證言」,而對於其他「被告」或「自訴人」「沒有」前項關係之「數人」,當然就「不能」聲請拒絕證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