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238 條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486 條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第 487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第 488 條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
【pochien0206】評論
D選項問題是?
【茶米茶】評論
(D)法院應受該裁定羈束,不得自行依職權廢棄,於有合法抗告之情形,僅能由抗告法院廢棄該裁定。民訴第490條第一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或審判長得撤銷或變更裁定,並非只有抗告法院始能廢棄該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