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Yuan Liu】評論
諾成契約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
【Jet Teng】評論
重點其實是在甚麼事「寄託契約」?例如:銀行的活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等。不拿錢給銀行,那寄託什麼?給銀行的錢,就是契約中交付的物。
【Anin】評論
a.民§589 , c.民§590 , d.民§591
【mitale723】評論
寄託契約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要物/非諾成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蘿莉萌】評論
諾成契約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
【Pei*】評論
寄託契約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要物/非諾成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張懷安】評論
(A)為要物契約→正確,寄託契約須交付寄託物。《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B)為諾成契約→錯誤,所謂諾成契約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告成立之契約,而寄託契約須交付寄託物,故不為諾成契約。(C)受託人受有報酬者,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正確。《民法》第590條:「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D)受託人非經寄託人同意,禁止使用寄託物→正確。《民法》第591條第1項:「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參考資料:1. 《民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陳威翰】評論
想請問有關諾成契約的相關法條有哪些呢?誰可以幫忙整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