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民國100 年1 月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 條規定,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保險人應訂定下列何種責任醫師制度?
(A)急診責任醫師
(B)家庭責任醫師
(C)門診責任醫師
(D)住院責任醫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8204
統計:A(63),B(1597),C(314),D(74),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第 44 條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01精算期間:5年執行費用負擔:中央保費計算:投保金額查核保險資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安全準備總額:1~3月
【用戶】Bao-Yuan Li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用戶】松岡洋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可惡!本選對的~~"<(因其不是提到轉診嗎?!怪哉~~)
【用戶】蘿莉萌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用戶】松岡洋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可惡!本選對的~~>"<(因其不是提到轉診嗎?!怪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