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第 44 條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01精算期間:5年執行費用負擔:中央保費計算:投保金額查核保險資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安全準備總額:1~3月
【Bao-Yuan Liu】評論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松岡洋子】評論
可惡!本選對的~~"<(因其不是提到轉診嗎?!怪哉~~)
【蘿莉萌】評論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