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考選部正解為D第 201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Daniel Wang】評論
公司法年底五等還會考嗎?請問???
【Annie Ten】評論
怎麼知道出題老師的想法呢?反正考古題都要會就是了~一起加油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可以看程怡的參考書,課本內容會幫你註記考古題出處來源,能縮小準備範圍
【Craft】評論
理由第一項所稱「應即召集」,並無一定時間限制,易滋生爭議,爰修正為「於三十日內」。另鑒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務作業時間較長,爰增訂但書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期間為「60日內」。可以看程怡的參考書,課本內容會幫你註記考古題出處來源,能縮小準備範圍
【sesame】評論
理由第一項所稱「應即召集」,並無一定時間限制,易滋生爭議,爰修正為「於三十日內」。另鑒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務作業時間較長,爰增訂但書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期間為「60日內」。可以看程怡的參考書,課本內容會幫你註記考古題出處來源,能縮小準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