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一事項得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A)解任公司董事 
(B)變更章程 
(C)公司解散 
(D)變更簽證會計師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6445
統計:A(244),B(301),C(62),D(1297),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 Hou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85條(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用戶】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代表公司之...

【用戶】mitale723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用戶】Lin Hou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

【用戶】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代表公司之...

【用戶】Pei*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選項A)、監察人、變更章程(選項B)、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選項C)、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參考資料:1. 《公司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用戶】Lin Hou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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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代表公司之...

【用戶】Pei*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選項A)、監察人、變更章程(選項B)、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選項C)、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參考資料:1. 《公司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