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Lin】評論
《勞動基準法》∮59(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
【劉品君】評論
道義上的責任
【阿翔】評論
因為僱主沒有違法(違法才稱賠償) 所以只能稱為補償(道義責任)如果是我個人觀點比較支持推定過失責任 由經濟優勢的僱主來負舉證免責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或已盡努力避免員工受傷 但肯定不會過 因為這樣會增加成本
【chyonghwa】評論
謝謝你的 " 因為僱主沒有違法(違法才稱賠償) 所以只能稱為補償(道義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