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喵喵】評論
鐵路法67條(A)未經核准聘僱外藉員工者 30-150萬 (B)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30-150萬(D)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30-150萬
【Peja】評論
第六十六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劉仲書】評論
專用鐵路又沒適用35條核定的規定,處罰說罰就能罰?都沒人覺得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