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兩債務適於抵銷,且當事人之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其效力為何?
(A)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B)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C)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D)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6205
統計:A(152),B(47),C(251),D(27),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第 335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106041360全一張(背面)等 別:四等考試類 科: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科 目:民法概要10 兩債務適於抵銷,且當事人之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其效力為何?(A)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B)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C)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D)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修改成為 10 兩債務適於抵銷,且當事人之一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其效力為何?(A)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B)自抵銷之意思表示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C)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兩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D)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起,各債務人均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