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D)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9113
統計:A(481),B(41),C(71),D(298),E(0)

用户評論

Sharon Wei】評論

僅次於抵押權。啦 !!

Evanny Chang】評論

(A)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 (104年02月04日 修正)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現在受償順序和抵押權相同 但仍非優先於抵押權(B)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C)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

】評論

應該是與抵押權受償順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