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96點:扣押物因...
【gogoro】評論
偵查手冊§173(110年11月26日最新修正):有關扣押物移送及暫保管處理原則如下:(四)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於簽報機關主官或主管批准,並報經檢察官核可後,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扣押物暫行發還請求人保管,並應注意下列情形:1.經查確係請求人所有或持有者。2.無他人主張權利者。3.扣押物與請求人說明之品名、規格及特徵等相符,並指認確定者。4.請求人應填具扣押物認領保管單,詳記扣押物品名、規格、數量及特徵等一式三份,第一聯交具領人,第二聯隨案附送檢察官,第三聯存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