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警察機關使用通知書送達應受送達人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送達時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交予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B)有關通知書之送達,若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應以留置送達方式為原則
(C)送達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應送達文書交予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之
(D)送達時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 書記明後附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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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芩】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99點第3項前項送達,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以郵務送達方式為原則。
【gogoro】評論
(B)有關通知書之送達,若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應以留置送達方式為原則→偵查手冊§99、Ⅲ:對於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以郵務送達方式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