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放棄了QAQ】評論
(A) 公務員之行為同時符合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時,僅須依刑事責任論處即可 刑懲併罰 公懲法 第 22 條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參考考古題: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制裁者,不得再予懲戒 (B)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者,仍得再予懲戒 (C)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應優先於懲戒程序進行 (D)懲戒程序應優先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答案:B(B) 公務員之行政責任,原則上可區分為依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責任以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責任 (O)(C) 公務員須服從上級命令,縱使明知命令違法,仍可作為 非 阻卻違法之事由 刑法 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看完整詳解
【白】評論
(C)刑法 第 21 條I 依法★★★★,★★...
【啊】評論
A選項的"行政責任"是懲處嗎?所以懲處和刑事競合是可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