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認為,人民團體對其名稱有自主決定之自由,因此內政部限制人民團體名稱之作業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乃屬違憲,這主要是侵害人民依憲法第 14 條應享之何種權利?
(A)集會自由
(B)結社自由
(C)行動自由
(D)商標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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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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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479 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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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479社團作業規定之應冠所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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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479號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

【用戶】རྣམ་རྒྱ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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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479 號解釋文: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參考: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