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榴槤】評論
行程法第 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
【111地特三等已上岸】評論
(A)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應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行政程序法 第 58 條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二、釐清爭點。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B) 聽證原則上應以非公開方式舉行,以確保當事人之個人資訊不致外洩(✕)第 59 條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C) 為使聽證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當事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