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2年者,不得 提起
(C)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 訴願之日
(D)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以書面 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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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ദ്ദി^._.^)】評論

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A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B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看完整詳解

花花】評論

訴願法第 14 條1.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2.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3.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4.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