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ദ്ദി^._.^)】評論
(A)第 46 條 第二項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反面解釋: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B)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07號行政判決要旨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種閱覽卷宗請求權之請求權人以當事人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D) 如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
【花花】評論
48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