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ദ്ദി^._.^)】評論
(A)第 124 條前條之廢止(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B)第 126 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非授予利益 何來補償之說➡️因廢止並未給相對人蒙受不利) (C)第 125 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