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陳述意見之方式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C)若事前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使事後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無法補正此一瑕疵
(D)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此類 行政處分作成前得不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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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iulili】評論

ABD可在行政程序法第102~109條找★★★!...

111地特三等已上岸】評論

(A)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B) 陳述意見之方式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第 104 條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