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lili】評論
ABD可在行政程序法第102~109條找★★★!...
【111地特三等已上岸】評論
(A)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B) 陳述意見之方式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第 104 條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