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下列犯罪,何者有處罰預備犯?A(A)強盜罪-〉O,參刑法第328條(B)傷害罪-〉X,告訴乃論罪(C)強制性交罪-〉X,參刑法第221條(D)誹謗罪-〉X,告訴乃論罪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