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jo】評論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빨리가요】評論
參加人包含利害關係人
【陳紹綸】評論
代理人不是當事人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如下: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不包括下列何人? (A)申請人或行政行為之相對人 第一款(B)依行政程序法參加行政程序之利害關係人 第六款(C)行政程序之證人 (D)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