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庭維】評論
不法賠償合法補償
【betty4670】評論
同四樓疑問,公有公共設施,行政機關須負擔無過失責任,然而管理欠缺與人民所受損害又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兩者是否有矛盾?
【TAMA】評論
有無過失是主觀要件,相當因果關係是客觀要件,二者勿混為一談,並無矛盾
【Damaris】評論
(A)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故國家賠償不以對人民造成特別犧牲為前提。而損失補償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而由國家予以適當補償之制度。(B)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復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若公營事業人員之不法行為致人民受有損害,應屬民事訴訟之範圍。(D)補償與賠償之差異即在於國家行為合法或非法。此選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