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2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C)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等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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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兩茫茫】評論

行政罰第 27 條 口訣:行政罰三個字所以三年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