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種政府資訊,原則上非屬法律規定應主動公開者?
(A)承辦公務員之擬稿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紀錄
(C)行政院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書
(D)與外國簽訂之犯罪引渡條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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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下列政府資訊,...

芬妮】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 ★ ...

世事兩茫茫】評論

行程法46條 限制閱覽  (林清口★:★.★.★...

f46791957】評論

不需用到 行政法之特別法  而在 基本法規已有規定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