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下列政府資訊,...
【芬妮】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 ★ ...
【世事兩茫茫】評論
行程法46條 限制閱覽 (林清口★:★.★.★...
【f46791957】評論
不需用到 行政法之特別法 而在 基本法規已有規定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