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409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 420 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第 412 條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積極正向,奮發向上】評論
第406-1條: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C。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snoopy75smb】評論
(A)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X;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B)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之當事人,法院得裁處罰鍰三萬元(X;三千元)(C)由簡易庭法官行之(O)(D)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逕行參加調解(X;須經法官許可,或通知而命令參加)
【阿四】評論
(A)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 ->...
【胡愛晏】評論
三千白髮絲一直掉的小組3000→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