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調解程序?
(A)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
(B)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之當事人,法院得裁處罰鍰三萬元
(C)由簡易庭法官行之
(D)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逕行參加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3172
統計:A(11),B(120),C(506),D(126),E(0)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09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 420 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第 412 條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用戶】積極正向,奮發向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406-1條: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C。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X;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B)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之當事人,法院得裁處罰鍰三萬元(X;三千元)(C)由簡易庭法官行之(O)(D)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逕行參加調解(X;須經法官許可,或通知而命令參加)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09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420 .....看完整詳解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 ->...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X;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B)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之當事人,法院得裁處罰鍰三萬元(X;三千元)(C)由簡易庭法官行之(O)(D)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逕行參加調解(X;須經法官許可,或通知而命令參加)民事訴訟法 第 419 條 (調解不成立之效果)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以起訴視為調...

【用戶】胡愛晏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三千白髮絲一直掉的小組3000→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