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敗將軍】評論
教評會做出決議之後通知當事人為10日當事人不符提出申訴為30日~
【Jacky 感謝阿!!】評論
第 14-1 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Sun Ei Lin 考】評論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學生 申訴 20日2老師 申訴 30日*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受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林怡芬】評論
《教師法》第14-1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Jacky 感謝阿摩!!】評論
第 14-1 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