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教師法》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2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9482
統計:A(95),B(1626),C(209),D(5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狀況:

用户評論

常敗將軍】評論

教評會做出決議之後通知當事人為10日當事人不符提出申訴為30日~

Jacky 感謝阿!!】評論

第 14-1 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Sun Ei Lin 考】評論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學生 申訴 20日2老師 申訴 30日*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受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林怡芬】評論

《教師法》第14-1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Jacky 感謝阿摩!!】評論

第 14-1 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