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kuei Chi】評論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供專業服務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一、醫師:以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三、社會工作師。四、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五、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任用之生活輔導員:一、教師助理員。二、住宿生管理員。
【Jia-Xian Su】評論
TO 10F
【Jacky Hsu】評論
此法規已經廢除!
【林怡芬】評論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第 10 條第一項第九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如下:一、醫師: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及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三、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