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月】評論
A:停止條件應改為「解除條件」B:解除條件應改為「附款中之負擔」
【莫忘初衷】評論
(A)核准聘僱外勞,惟須遵守特定要件,若未遵守,該核准失效,此須遵守之要件為附款中之停止條件 我覺得(A)這個選項還是有語病,如果解釋成這是一種『負擔』,那麼這個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是可以得依職權來撤銷的,並不是就當然失效;反之如果解釋成這是一種『解除條件』,條件沒成就這個行政處分就不會失效,依題意,這個外勞沒遵守規定(條件成就了),那麼就失效,後者這種推理是比較合乎題意的。(B)同意建廠,惟該廠須於營業後定期繳納回饋金給當地居民,未繳納即依法強制執行,此回饋金義務為 附款中之解除條件這選項我是覺得他有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拉....但如果依文字上來說,只有『負擔』才可以強制義務人來履行,所以並不是『解除條件』(C)...
【ejru65m4】評論
我覺得獨不獨立很重要 一樣建廠 你要給回饋金是負擔 這個回饋金跟你工廠怎麼建怎麼營運都沒關係 要求你要做廢棄物管理 還有相關設施 這個跟你怎麼建工廠有關 所以是條件解除D的美牛 他賣進來 售價跟營運關係作限制 那就是條件解除 但是如果有狂牛症 就算他的肉品跟管理沒問題一樣廢止 那就不是條件 是獨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