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評論
滯納金性質為怠金,屬行政執行方式之一種,係以強制收取該金額而使之心生負擔,為督促繳納義務人按時履行繳納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所以滯納金非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
【Snufkin. J】評論
想請教一下,怠金不是是要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嗎,而此行為義務應不包含公法上金錢上給付義務阿,因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係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去強制執行而不是在課予怠金吧?
【derek801204】評論
依稅捐稽徵法課予之「滯納金(怠金)」,其性質應屬於行政執行之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