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95 號解釋之意旨,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向林區管理處申請訂立租地契約而未准許之,其爭議應循下列何種途徑解決?
(A)民事訴訟
(B)行政爭訟
(C)調解程序
(D)提起給付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3384
統計:A(682),B(3284),C(26),D(367),E(0)

用户評論

蔡明儒】評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詹姆士】評論

5F,您的疑問跟很多人相同,包括我以前也是。茲回復如下:如要打給付訴訟的先決條件,就是要先有"公法關係",當有功法關係存在時,才有給付訴訟的餘地,如您所說的行政契約,指的是已經存在有行政契約後,關於契約裡的內容打給付訴訟。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一般給付可以單獨吧!因為課與義務和撤銷訴訟都是對行政處分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