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於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A)行為不罰
(B)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C)法律應免除其刑
(D)犯罪嫌疑不足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6563
統計:A(30),B(366),C(26),D(176),E(0)

用户評論

【用戶】郭信宏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CD是應為不起訴,題目問的是"得"為不起訴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不受理判決)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相關法條

【用戶】Satop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3 條n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n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n第 254 條n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n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nn 第 57 條n n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n為科刑輕重之標準:n一、犯罪之動機、目的。n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n三、犯罪之手段。n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n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n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n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n八、犯罪行為人...

【用戶】DFDFDFDFDFDF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於下列情形下,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相對不起訴處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即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不起訴為適當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二)被告犯數罪,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來源:https://www.rclaw.com.tw/postList-0-2743-p-211-t-%E5%BE%8B%E5%B8%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