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上開函釋被大法官釋字第692號解釋認為違背下列何一原則?
(A)租稅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租稅法定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4011
統計:A(811),B(224),C(88),D(13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我國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

用户評論

好麻煩】評論

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Allison Chen】評論

釋字第  629號解釋要旨財政部 84 年 11 月 15 日 台財稅第 841657896 號函釋,限縮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理由如下: 1.上開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20 歲在校就學子女,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並未以該子女在臺灣地區就學者為限。 2.子女前往大陸地區求學,如確有就學之事實,所就讀者為當地權責機關認可之正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即堪認係在校就學。 3.教育部對大陸地區學校學歷之認可,與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意旨及適用對象不同,兩者並無正當合理之關聯,自不得作為所得稅法認定是否在校就學之標準。 是上開財政部函釋,限縮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我會上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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