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雨璇】評論
學校衛生法 公布日期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第11 條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第12 條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波波麗娜】評論
<學校衛生法104年12月30日修正第 11 條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 第 12 條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桃子(107新北正取,謝謝】評論
想像,有氣喘或心臟病的學生在體育課比較激烈運動的課程時,都會被調整去旁邊休息!
【陳雲橋】評論
心臟病~你叫他去上體育課~游泳課氣喘~你叫他去上音樂課~大聲唱歌嗯~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