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持股一千股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三百人;或未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原則上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多少比例,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A)2%
(B)3%
(C)5%
(D)10%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曾凱琳】評論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七條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者,應準用前項規定辦理;其餘辦理現金發行新股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應依前二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