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第928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延伸考題:甲將向乙借用之機車交予丙修理。丙修理完畢後,因修理費用未獲清償,乃拒絕將機車交還予甲。經甲告知乙該情,乙出面主張其為所有人,請求丙返還機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五等法學大意)(A)無論任何理由,丙均不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B)無論任何理由,丙皆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C)甲送修時,丙明知乙為所有人時,丙不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D)丙對乙另有其他債權時,丙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Ans.(C)→第928條第二項之適用
【Tina Hsu】評論
丙得請求乙給付修繕費然後還車,這不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嗎?雖然我答案選B但我覺得C也沒錯啊?!
【李小屁】評論
給3F 同時履行抗辯權 要件之一 是因契約互負債務乙丙之間沒有債之關係所以C不得主張
【fuji7463_108初】評論
B 修車行老闆的修車費和乙的自行車有牽連關係 , 所以修車行老闆可以留置乙的自行車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