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第67條之1(罰則) 民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茉茉·貝莉雅·戴比路克(已】評論
原本題目:按鐵路法規定,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若違反前揭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A)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B)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C)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D)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改成為按鐵路法規定,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若違反前揭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A)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B)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C)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D)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此題出的不好有非常大的問題不要再獨自改來改去非常危險建議刪除67-1 條 :: 機構違法罰 30 - 150 萬67-2 條 :: 駕駛員為法罰 10 - 50 萬
【Jun Cheng Lin】評論
這題感覺沒什麼問題啊為何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