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評論
第811條
【銘_Ming】評論
民811、812:樹苗因添附而屬於土地所有人丙所有。乙—>丙:179不當得利乙—>甲:179不當得利 184侵權行為
【Ryan Chen】評論
好奇 依照811樹苗算是變成重要成分嗎?
【陽光】評論
所謂重要成分,係指二物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又依最高法院認為「所謂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係指此種結合具有固定性、繼續性,而未成為另一獨立之定著物而言;若附合後仍獨立於不動產之外者,不動產所有人尚不能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此觀民法第811條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