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名 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20058&k1=%E6%B3%95%E5%AE%9A%E8%81%B7%E6%AC%8A%E6%88%96%E5%9F%BA%E6%96%BC%E6%B3%95%E5%BE%8B%E6%8E%88%E6%AC%8A%E8%A8%82%E5%AE%9A%E4%B9%8B%E5%91%BD%E4%BB%A4%E9%80%81%E9%81%...
【葉玉琴】評論
原法條 第六十條(制定)條文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69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行政機關送置於立法院之命令,如出席委員認為該命令違法時,至少經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A.三十人 B.四十人 C.五十人 D.六十人修改成為69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行政機關送置於立法院之命令,如出席委員認為該命令違法時,至少經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A.十五人 B.三十人 C.四十人 D.五十人 E.六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