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刑事訴訟案件之第二審,係由何法院管轄?
(A)司法院
(B)最高法院
(C)高等法院
(D)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2759
統計:A(0),B(341),C(111),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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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48條 (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訴案件。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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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高等法院之管轄事件)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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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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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條 (事物管轄)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章內亂罪 相關法條 第二章外患罪 相關法條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