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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19條 (獨立審判權)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法官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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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47條 (職務法庭之設置)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一、法官懲戒之事項。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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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給下列那一個機關審理?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高等行政法院 (C)職務法庭 (D)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