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據《特殊教育法》(民 112)第 38 條,下列選項何者非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提供的支持服務?
(A)家庭支持服務。
(B)社區無障礙環境。
(C)適應體育服務。
(D)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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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二、適性教材服務。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適應體育服務。七、校園無障礙環境。八、其他支持服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麗兒】評論

(A) 家庭支持服務。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