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er 陳安柏】評論
(A)第 2 條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小法(已上榜)】評論
水利法第 27 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第 31 條 共有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第 84 條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一、水權費。二、河工費。三、防洪受益費。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