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下列哪一個法律條文並未有徵收(含區段徵收)之相關規定?
(A)水利法第83條
(B)都市計畫法第48條
(C)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
(D)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5371
統計:A(29),B(4),C(530),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Yasuk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33條(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二年內公告之。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水利法 第 83 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都市計畫法 第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 都市更新條例  第25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