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特殊教育法對身障學生家長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家長無須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B)家長會會長或副會長應有身障學生家長代表'
(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或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D)必要時教育局得要求家長配合安置及特教相關服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197
統計:A(1),B(19),C(79),D(170),E(0)

用户評論

YI】評論

題目中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或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或 的意思是----兩個選一個,也就是說 身障家長、資優生家長 有一個出席但法規是說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及 的意思是----兩個都要,也就是說 身障家長、資優生家長 都要有法規都是考這種很細的~~~所以不能選c

S級教師】評論

為啥不能選c?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WH】評論

謝謝~~~~